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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率先推進蓄熱式電鍋爐和空氣源熱泵等電供暖​
作者: 發布于:2018-12-12 10:22:15

黑龍江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率先推進蓄熱式電鍋爐和空氣源熱泵等電供暖


黑龍江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要求,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打贏藍天保衛戰,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決策部署,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標本兼治,堅持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聚焦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實行法治化管理、市場化運作、全民化參與,突出重點防控因子、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領域、重點時段,著力優化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用地結構,強化區域聯防聯控和重污染天氣應對,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緊攻堅,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

(二)目標指標。經過3年努力,大幅減少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協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進一步降低細顆粒物(PM2.5)濃度,減少重污染天數,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比2015年下降11%以上;PM2.5未達標地級及以上城市濃度比2015年下降15%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比2015年下降15%以上。

到2020年,哈爾濱市PM2.5年均濃度比2015年下降25%以上,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8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率比2015年減少50%以上;七臺河市PM2.5年均濃度比2015年下降20%以上;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等接近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的城市實現達標;佳木斯市、大慶市、雞西市、雙鴨山市、鶴崗市、綏化市基本保持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伊春市、黑河市、大興安嶺地區保持穩定或略有改善。

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

(三)優化產業布局。完成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環境準入清單編制工作,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強化節能環保標準約束,嚴格行業規范、準入管理,環境空氣質量未達標地區應制訂更嚴格的產業準入門檻。積極推行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新、改、擴建鋼鐵、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滿足區域、規劃環評要求。(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和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廳、煤炭安全生產管理局參與,地方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有序推進城市建成區重點企業搬遷改造。加快不符合功能定位的重點污染工業企業退城、搬遷、改造、關停。制定鋼鐵、建材、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業搬遷計劃,明確搬遷的范圍、方向、時序和方式。支持企業開展能效提升、清潔生產、工業節水等綠色化升級改造,實施重點行業和企業循環化改造,推動資源循環再生利用,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和改革委、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等按職責負責)

(四)嚴控“兩高”行業產能。嚴格執行鋼鐵、水泥、平板玻璃等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棄物、電石渣等固廢伴生水泥項目,必須依托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進行不擴產能改造。(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和改革委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參與)

(五)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利用法律手段倒逼鋼鐵、水泥、煤炭行業落后產能加速退出。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加大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排查未列入鋼鐵、水泥行業規范管理的生產企業和項目,關停退出使用淘汰類工藝技術與裝備產能。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要依法依規關停退出。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鋼鐵、水泥產品和無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在6個月內未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關停退出。對于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13類小煤礦,以及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生產高硫分高灰分等劣質煤的煤礦以及產能在30萬噸/年及以下的“僵尸企業”等落后產能,堅決予以淘汰退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煤炭安全生產管理局牽頭,省發展和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參與)

(六)強化“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的原則,建立“散亂污”企業全面排查機制,明確各區域排查責任人,逐一登記備案,實行清單制、臺賬式、動態化管理。嚴格落實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以及土地、環保、質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基本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列入整合搬遷類的,要按照產業發展規模化、現代化的原則,搬遷至工業園區并實施升級改造;列入升級改造類的,樹立行業標桿,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堅決杜絕“散亂污”企業項目建設,防止已取締的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哈爾濱市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和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自然資源廳參與)

(七)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國務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和排污許可制改革有關要求,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許可管理名錄規定的行業許可證核發,實現“一證式”管理。核查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規范固定源信息化監管常態化運行,逐步與生態環境執法、環境保護稅、環境統計、排污交易制度對接。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未按證排污的,依法依規從嚴處罰。(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八)持續推進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加快完成各類工業行業廢氣污染源排查和評估,對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要逐一建檔,掛賬銷號。實行工業污染源清單制管理模式,重點排污單位應確保在線監控正常運行,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將煙氣在線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加大超標處罰和聯合懲戒力度。到2020年,全省各類廢氣工業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九)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升級改造。強化火電、鋼鐵、水泥、焦化等行業清潔生產。推動實施符合改造條件的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自2019年1月1日起,哈爾濱市全域全面執行火電廠和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開展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鑄造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無組織排放排查,建立管理臺賬。對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和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十)開展工業爐窯治理專項行動。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開展拉網式排查,分類建立管理清單。嚴格排放標準要求,加大不達標工業爐窯的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氣發生爐。鼓勵工業爐窯使用電、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或由周邊熱電廠供熱。將工業爐窯治理作為環保強化督查重點任務,凡未列入清單的工業爐窯均納入秋冬季錯峰生產方案。(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和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十一)實施揮發性有機物(VOCs)專項整治方案。開展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行業VOCs污染調查,按行業明確整治方案和要求。加強源頭控制,提高VOCs含量低(無)的綠色原輔材料替代比例,推廣先進工藝、設備,加強VOCs污染治理,提高重點行業有機廢氣收集率;到2020年VOCs排放總量累計削減960噸以上。加大餐飲油煙治理力度。繼續深化油品儲運銷體系油氣回收治理,對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的油氣回收設施加強運行監管。(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商務廳按職責負責,中石油黑龍江銷售分公司、中石化銷售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參與)

(十二)推進各類園區提質增效。發揮規劃引領作用,依法依規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對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區等進行集中整治,大力推進清潔生產,限期進行達標改造,減少工業集聚區污染。完善園區集中供熱設施,積極推廣集中供熱。有條件的工業集聚區建設集中噴涂工程中心,配備高效治污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涂工序。(省發展和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科技廳、商務廳等參與)

(十三)加大綠色環保產業培育力度。壯大綠色產業規模,發展節能環保、清潔生產、清潔能源等產業,培育發展新動能。支持培育大型節能環保龍頭企業,支持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建設,加快掌握重大關鍵核心技術,促進大氣治理重點技術裝備等產業化發展和推廣應用。推行節能環保整體解決方案,加快發展合同能源管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會化監測等新業態,培育一批高水平、專業化節能環保服務公司。(省發展和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科技廳等參與)

三、加快調整能源結構,構建清潔高效能源體系

(十四)嚴格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各市(地)要肩負起控制煤炭消費總量的主體責任,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潔利用的原則,重點削減非電力用煤,推進電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各市(地)煤炭占能源消費比重比2015年下降1.5個百分點以上。(省發展和改革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電力公司參與)

(十五)加強散煤管控。調整優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控制高污染燃料使用,強化散煤替代。建立完善煤炭生產、流通、銷售、使用等環節全過程質量監控體系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行政管理體系,強化煤炭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聯動執法,加強燃煤質量檢驗,規范煤質檢測機構抽檢、檢測制度,提高抽檢頻次。推廣清潔高效燃煤鍋爐,實施生物質替換的,必須使用生物質專用鍋爐、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安裝高效除塵設備。大力發展煤炭洗選加工,鼓勵大中型煤礦配套建設選煤廠,小型煤礦集中礦區建設群礦選煤廠,加快現有煤礦選煤設施升級改造。(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煤炭安全生產管理局、發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按職責負責)

(十六)穩步推進清潔取暖。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和清潔能源利用,宜并則并,宜氣則氣,宜電則電,因地制宜發展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清潔供暖,加快提高清潔供暖比重,全面提升熱網系統效率,有效降低用戶取暖能耗,構建綠色、節約、高效、協調、適用的清潔取暖體系。優先實施清潔燃煤集中供暖。以哈爾濱市為清潔能源供暖試點,率先推進天然氣供暖和超低溫空氣源熱泵蓄熱式電鍋爐等電供暖。燃氣壁掛爐能效不得低于2級水平。暫不具備清潔取暖替代條件的地區,要健全潔凈煤供應保障體系,積極推廣潔凈煤替代散煤燃燒。(省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

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力爭2020年天然氣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達到8%。新增天然氣量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大氣污染嚴重地區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實現“增氣減煤”。“煤改氣”堅持“以氣定改”,確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發展天然氣調峰電站等可中斷用戶,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天然氣化工項目。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的儲備能力達到量化指標要求。建立完善調峰用戶清單,采暖季實行“壓非保民”。(省發展和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加快農村“煤改電”電網升級改造。制定實施工作方案。電網企業要統籌推進輸變電工程建設,滿足居民采暖用電需求。鼓勵推進蓄熱式電鍋爐超低溫空氣源熱泵等電供暖。各市(地)政府(行署)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建設應給予支持,統籌協調“煤改電”“煤改氣”建設用地。(省發展和改革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參與)

(十七)開展燃煤鍋爐綜合整治。開展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清零”行動。2020年底前,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及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燃煤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環境空氣質量未達標城市應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擴大淘汰范圍。2020年底前,哈爾濱市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35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具備條件的每小時65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全部實現節能和超低排放,燃氣鍋爐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加大對純凝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技術改造力度,加快供熱管網建設,充分釋放和提高供熱能力,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鍋爐和散煤。在不具備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條件的地區,現有多臺燃煤小鍋爐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則建設大容量燃煤鍋爐。(省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負責)

(十八)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繼續實施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積極推廣煤炭提質和分質分級、潔凈型煤和高濃度水煤漿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持續推進供熱計量改革,積極推進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商業、醫院等單體公共建筑實行供熱計量收費。進一步提高建筑能效,出臺我省居住建筑65%+節能設計標準,提高門窗、屋面等關鍵部位節能要求,開展超低能耗建筑建設試點。加大綠色建筑推廣力度,到2020年,城鎮綠色建筑面積占新建建筑面積比重提高到20%。推進開展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和公共建筑節能改造。鼓勵開展農村住房節能改造。(省發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

(十九)加快清潔能源發展。有序發展風電,優先開發建設大慶市、齊齊哈爾市等地區大型風電基地;加快推進我省東部及其他地區已核準風電項目建設,盡快并網發電;推動分散式風電發展,優化風電建設布局,在具備開發條件地區開展分散式風電開發建設。積極推進生物質發電建設。促進重點河流流域水電開發。強化地熱能勘探開發和利用,開展地熱能資源詳查與評價,摸清地熱能資源的地區分布和可開發利用潛力。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納力度,基本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我省一次能源消費總量比重與2017年相比提高1個百分點。(省發展和改革委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氣象局、電力公司參與)

四、積極調整運輸結構,發展綠色交通體系

(二十)優化調整貨物運輸結構。提升鐵路運輸比例,推進鐵路貨運重點項目建設,提高鋼鐵、電力、焦化等重點行業企業和工業園區貨物鐵路運輸量。開展清潔運輸行動,制定實施運輸結構調整行動計劃。依托鐵路物流基地、公路港和內河港口等,推進多式聯運型和干支銜接型貨運樞紐(物流園區)建設,加快推廣集裝箱多式聯運。建設城市綠色物流體系,支持利用城市現有鐵路、物流貨場轉型升級為城市配送中心。鼓勵發展滾裝運輸、甩掛運輸等運輸組織方式。降低貨物運輸空載率。(省發展和改革委、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牽頭,省財政廳、生態環境廳參與)

(二十一)加快車船結構升級。加快新能源車和清潔能源車推廣應用步伐,擴大推廣應用數量規模。積極穩妥推動城市建成區公交、公共服務和社會領域應用新能源車,逐步擴大公務用車領域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在物流園、產業園、工業園、大型商業購物中心、農貿批發市場等物流集散地建設集中式充電樁和快速充電樁。為承擔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車輛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省交通運輸廳、發展和改革委牽頭,省公安廳、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參與)

大力淘汰老舊車輛。各市(地)制定營運柴油貨車和燃氣車輛提前淘汰更新目標及實施計劃。推廣使用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燃氣車輛。推進船舶更新升級。2018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生產船舶發動機第一階段排放標準。推廣液化天然氣動力船舶和純電動船舶。(省交通運輸廳、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商務廳參與)

(二十二)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制定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統籌油、路、車治理,實施清潔柴油車(機)、清潔運輸和清潔油品行動,確保柴油貨車污染排放總量明顯下降。加強柴油貨車生產銷售、注冊使用、檢驗維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建立天地車人一體化的全方位監控體系,實施在用汽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省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財政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商務廳參與)

(二十三)強化移動源污染治理。加強對生產、銷售企業的監管,嚴厲打擊新生產銷售機動車環保不達標等違法行為。嚴格新車環保裝置檢驗,在新車銷售、檢驗、登記等場所開展環保裝置抽查,保證新車環保裝置生產一致性。(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

加強在用機動車污染治理。推進高排放老舊柴油車深度治理,具備條件的安裝污染控制裝置、配備實時排放監控終端,并與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聯網,協同控制顆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

有條件的城市定期更換出租車三元催化裝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參與)

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嚴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和編碼登記,劃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控制區。推進排放不達標工程機械等清潔化改造和淘汰。推動內河船舶改造,加強顆粒物排放控制,開展減少氮氧化物排放試點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黑龍江海事局按職責負責)

推動靠港船舶和飛機使用岸電。加快港口碼頭和機場岸電設施建設,提高港口碼頭和機場岸電設施使用率。新建碼頭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岸電設施。推廣地面電源替代飛機輔助動力裝置。(省交通運輸廳、機場管理集團牽頭,省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黑龍江海事局、省電力公司、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等參與)

(二十四)加快油品質量升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禁止銷售低于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實現車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軌”。(省發展和改革委、財政廳牽頭,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商務廳、生態環境廳、中石油黑龍江銷售分公司、中石化銷售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中石油大慶石化分公司、中石油大慶煉化分公司、中石油哈爾濱石化分公司、大慶中藍石化有限公司、牡丹江首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參與)

五、優化調整用地結構,推進城鄉面源污染治理

(二十五)建設防沙帶生態安全屏障。齊齊哈爾、大慶、綏化等市重點加強防護林建設、草原保護和防風固沙。推廣保護性耕作、林間覆蓋等方式,抑制季節性裸地農田揚塵。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調整中,將騰退空間優先用于留白增綠。建設城市綠道綠廊,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退出土地優先用于植樹種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省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業農村廳、林業和草原局按職責負責)

(二十六)全面提升施工揚塵管控水平。嚴格施工揚塵監管。2018年底前,各市(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穩妥推廣裝配式建筑。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文明施工管理范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治理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工地要做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將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

(二十七)加強揚塵綜合整治。大力推進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2020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達到70%以上,縣城達到60%以上。嚴格落實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抑塵措施,配套建設收塵和密封物料倉庫,建設圍墻、噴淋、覆蓋和圍擋等防風抑塵措施。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必須在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嚴禁露天裝卸作業和物料干法作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二十八)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開展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開采礦山摸底排查。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亂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污染治理不規范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并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加強矸石山治理。(省自然資源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二十九)加強秸稈綜合利用。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選擇部分縣(市、區)開展秸稈綜合利用試點。推動落實財政投入、稅收優惠、金融信貸、用地、用電等政策。探索扶持發展企業自營、農民合作社兼營和經紀人專營等收儲運服務網絡,開通秸稈運輸綠色通道,推廣“企業+合作社+農戶”訂單收購模式。2020年底前,哈爾濱市、綏化市、肇州縣、肇源縣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5%以上,其他市(地)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75%。(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發展和改革委、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參與)

(三十)嚴格控制秸稈露天焚燒。探索實行法治化管控、市場化投入、全民化行動的有效解決秸稈露天焚燒共治共享機制。落實各級黨委、政府有效解決秸稈露天焚燒主體責任,建立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網格化管理體系,嚴格落實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的“五定”措施。按照《黑龍江省禁止秸稈露天焚燒工作獎懲暫行規定》要求,依法依規實施責任追究、財政資金扣繳。建立強化督查機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三十一)控制農業源氨的排放。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增加有機肥使用量,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負增長。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全省達到42%。強化畜禽養殖業氨排放的綜合管控,改善養殖場通風環境,減少氨揮發排放。(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參與)

六、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三十二)完善區域重污染天氣應對聯防聯控機制。完善哈爾濱市、大慶市、綏化市區域重污染天氣應對聯防聯控機制,哈爾濱市牽頭組織開展本區域大氣污染防治溝通、協調、信息發布等應對管理工作。提高區域空氣質量監測、重點污染源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水平。建立跨行政區域的環保聯合執法機制,規范環境監察執法行為,建立定期聯合執法制度,統一環境執法標準。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氣象局參與)

(三十三)增強預測預報能力。加大預警預報能力建設,充分發揮哈爾濱市大氣環境監測超級站作用,提升省級和哈爾濱市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水平,2018年底前,省級預報中心具備7天空氣質量預報能力并精確到所轄各城市。增加和優化城市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研究探索大氣網格化微型站在提升預警預報能力方面的應用。強化環保、氣象等部門聯動,不斷提高預警預報準確度。(省生態環境廳、氣象局負責)

(三十四)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統一預警分級標準、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提前采取應急減排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有效降低污染負荷,減少污染物累積,明顯降低污染等級。充實完善職能部門、相關企業重污染應對分預案,明確職能部門及相關企業的應急責任。(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氣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教育廳、交通運輸廳、電力公司參與)

(三十五)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編制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科學確定重污染天氣管控措施和應急減排項目清單。細化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級別的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20%和30%以上,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比例應達到10%、15%和20%以上。在黃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礦山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應急運輸響應。(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參與)

(三十六)實施水泥熟料錯峰生產。在冬季采暖期間,全面實施水泥熟料(含利用電石渣)錯峰生產,縮短水泥熟料裝置運行時間,避免水泥熟料生產排放和取暖鍋爐污染物排放疊加。水泥窯每年自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實施錯峰生產,全面停窯。對未執行錯峰生產的企業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嚴厲查處。(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應急管理廳參與)

(三十七)實施采暖期錯峰起爐。供熱主管部門應組織轄區內供熱企業制定分時分區差異化控制的燃煤供暖鍋爐錯峰起爐計劃,在每年采暖期開始時根據空氣質量預測預報結果,指導各供熱企業有序實施。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供熱鍋爐應在氣象條件相對有利于污染物擴散期間起爐,同一區域內不同供熱鍋爐按早中晚三個時段錯峰起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氣象局參與)

七、健全法規標準,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三十八)探索構建地方環境標準體系。以人體健康為目標,在對各市(地)空氣質量排名的基礎上,逐漸將各縣(市、區)納入排名體系。根據國家制(修)訂的相關標準,探索構建符合地方實際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落實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關于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配合)

(三十九)完善環境經濟政策。落實環保信用評價制度,實施跨部門聯合獎懲。大力推行政府綠色采購。落實好燃煤電廠超低排放環保電價,探索秸稈綜合利用等重點任務支持政策。嚴格執行環境保護稅法,落實購置生態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研究對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繼續落實并完善對節能、新能源車船減免車船稅的政策。(省財政廳、稅務局負責)

(四十)拓寬投融資渠道。積極爭取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省級財政加大現有資金統籌支持力度。各級財政支出要向藍天保衛戰傾斜,統籌相關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燃煤鍋爐淘汰、城鄉散煤治理、高排放車輛淘汰、工業污染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環保能力建設等。環境空氣質量未達標市(地)要加大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鼓勵合同環境服務,推進第三方環境治理。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對大氣污染防治、清潔取暖和產業升級等領域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信貸支持,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省財政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黑龍江銀監局參與)

八、加強基礎能力建設,嚴格環境執法督察

(四十一)優化調整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監控網絡。積極爭取國家支持,優化調整國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加強區縣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網絡建設,合理擴增、科學設置縣級空氣自動監測站點。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及港口設置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強化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排氣口高度超過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加強移動源排放監管能力建設,建設完善遙感監測監控體系、定期排放檢驗機構國家—省—市三級聯網,構建重型柴油車車載診斷系統(OBD)遠程監控系統,強化現場路檢路查和停放地監督抽測。推進工程機械安裝實時定位和排放監控裝置。2019年底前,建成國家—省—市三級聯網的遙感監測系統平臺;2020年底前,實現區縣監測站點全覆蓋并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實現數據直聯,完成高架源和重點源煙氣排放自動監測設施安裝。(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參與)

(四十二)強化監測數據質量控制。城市和區縣各類開發區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運維全部上收到省級生態環境監測部門。加強對生態環境監測和運維機構的監管,建立質控考核與實驗室比對、第三方質控、信譽評級等機制,健全生態環境監測量值傳遞溯源體系,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嚴厲懲處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地方不當干預生態環境監測行為的,監測機構運行維護不到位及篡改、偽造、干擾監測數據的,排污單位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從嚴處罰,追究責任。(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

(四十三)強化科技基礎支撐。緊密圍繞打贏藍天保衛戰需求,以目標和問題為導向,邊研究、邊產出、邊應用。合理配置跨部門科研資源,組織優秀科研團隊,加強重污染天氣跨行政區聯防聯控技術集成與應用示范。開展鋼鐵等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排放源頭控制、貨物運輸多式聯運、內燃機及鍋爐清潔燃燒、秸稈綜合利用等技術研究。常態化開展哈大綏區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單編制、源解析等工作,形成污染動態溯源的基礎能力。(省科技廳、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十四)加大生態環境執法力度。持續開展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督查。深化網格監管制度,以城市大氣環境綜合整治、重污染天氣防控、固定污染源大氣污染防治、燃煤鍋爐專項整治等為重點,加強工業爐窯、企業無組織排放、VOCs污染治理、揚塵管控等環境執法,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拘留等措施,落實企業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加強區縣級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環境監管方式。加強生態環境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等參與)

開展在用車超標排放聯合執法,建立完善環保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機制。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排放不合格機動車、違反信息公開要求的行為。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尾氣檢測弄虛作假、屏蔽和修改車輛環保監控參數等違法行為。加強對油品制售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車用尿素行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義出售調和油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兌調和油,嚴禁運輸企業儲存使用非標油,堅決取締黑加油站點。(省生態環境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督管理局參與)

(四十五)深入開展環境保護督察。健全完善環保督察體系,通過督查、交辦、巡查、約談、專項督察推動解決大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針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氣頻發、環境質量改善達不到進度要求甚至惡化的城市,開展機動式、點穴式專項督察,實現對市(地)督察全覆蓋。(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九、明確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

(四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各市(地)政府(行署)及相關職能部門要根據本行動計劃要求,按照管發展的管環保、管生產的管環保、管行業的管環保原則,進一步細化分工任務,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實“一崗雙責”,落實情況納入省級環保督察和相關專項督察,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的強化表揚激勵,對庸政懶政怠政的嚴肅追責問責。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把打贏藍天保衛戰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第一責任人,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實施方案,細化分解目標任務,科學安排指標進度,防止脫離實際層層加碼,要確保各項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相關職能部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的責任清單,健全責任體系。各地建立完善“網格長”制度,壓實各方責任,層層抓落實。省生態環境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定期調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參與)

(四十七)嚴格考核問責。加強對打贏藍天保衛戰成效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業績的重要參考。落實量化問責辦法,對重點攻堅任務完成不到位或環境質量改善不到位的實施量化問責。對年度評估不合格或大氣污染問題多發頻發、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且反彈嚴重、環境問題整改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市(地),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公開約談市(地)政府(行署)分管負責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對終期評估不合格的市(地),由省政府公開約談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負責人。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對打贏藍天保衛戰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紀委監委、省委組織部參與)

十、加強信息公開,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

(四十八)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加大環境空氣質量信息公開力度,每月公布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排名,鼓勵各地對行政區內區縣空氣質量排名。各市(地)要公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清單,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環保信息強制性公開制度。重點排污單位應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應按照要求及時公布執行報告。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十九)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綠色生活和消費理念,加快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綠色生活方式。指導市(地)宣傳部門和主要新聞媒體單位闡釋生態環境保護和健康生活理念,發布權威信息,及時回應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和引導作用,積極宣傳各地大氣環境管理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工作動態和經驗做法等,增強治理大氣污染的信心和決心。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普及大氣污染防治科學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鼓勵公眾通過多種渠道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監督的合力,倡導全社會“同呼吸共奮斗”,動員社會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贏藍天保衛戰。(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宣傳部及有關部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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